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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好日子结束了?《物业法》出新规业主终于翻身做主人了

时间: 2025-02-07 22:13:16 |   作者: 供应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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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而且照理来说,物业拿了钱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,每天想着如何去服务好广大业主。

  但不知道从何时开始,一些物业不仅不按照合同来服务于业主,甚至还把自己当成了小区的“主人”。

  据绍兴官方统计,2023年市区范围花了钱的人物业的满意度,仅为36.75%。

  近3年里,全市有关物业方面的投诉举报更是超过了4万件。这略显夸张的数字背后,是业主们的无声控诉。

  但《民法典》新规出来以后,物业的好日子就到头了,业主从此可以翻身做主人了。

  《民法典》新规明确,物业收费不仅要合理公开,而且其费用还必须明码标价,不能乱收费,更不能随意涨价。

  而且,新规还明确,业主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,但是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费用,业主有权拒绝缴纳。

  此外,相关新规还明确,如果业主不依规定进行物业费缴纳,物业公司可以催告,可以起诉,

  如果物业采取这种暴力手段,导致业主蒙受的损失,根据新规,物业还要赔偿业主在停水停电过程中造成的损失。

  有些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职责范围并不是很清楚,认为只要把公摊区域的财产及安全问题处理好就可以了。

  殊不知,物业管理范围除了要对房屋做维修维护,还要保证小区的治安管理,绿化管理,卫生管理以及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的管理等等。

  除此之外,还包含了多种生活服务,比如整个公共区域楼道、公厕的保洁清扫;垃圾清运;车辆安全管理;

  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应当采取一定防范措施,防止其服务管理区域内人员及财产遭受到了损害(如小区公共路面的修缮、楼道大堂的清洁及防滑处理、危墙修缮、必要的安全巡查等),

  该方面的安保义务系物业服务一方基本责任,不涉及第三方介入,因其失职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有物业公司自己全部承担。

  ②由于第三方加害人的行为,致使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到了损害的,物业服务企业只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( 未尽到制止、巡查等义务,如业主遭受盗窃等);但在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向加害的第三人追偿。

  举个简单例子,如果你的车停在地下停车场,被小偷砸了,那么你去物业调取监控时,物业却告诉你监控坏了。

  这种情况下,物业也是有责任的,如果找不到小偷的情况下,物业就要承担补偿责任。

  所以别认为物业只负责简单的垃圾清扫、出入安全等级、房子维护保养等工作;

  只要你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在小区里面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,只要能证明是物业工作的过失,那么物业就逃不开责任,必须承担对应的赔偿损失。

  相关的服务内容,比如有:物业基本情况、服务内容与质量、服务费用及其计费方式、物业经营与管理、物业的承接验收、物业使用与维护、专项维修资金、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。

  如果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,导致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损失,那么就应该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不要说没有监控,找不到凶手就自认倒霉,是物业工作失职,一样能找他们的责任!

  总之,有关于物业相关,都应该有规有矩,有相应的执行标准,不然行业商家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,甚至会出现不合理的行为。

  而且生活当中,如果业主发现物业确实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服务,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,那么业主也可以拿去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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